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39号)
1、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书面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拟运输的范围、品种、规格、数量等,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3、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5、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6、企业法人出具的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性,并承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函。
联系电话:2150813
无
麻、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