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行署拟稿)
阿克苏地区人大工委:
按照《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新财预〔2015〕225号)以及《关于加强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新政发〔2014〕82号)有关规定,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2017年阿克苏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50.32亿元,即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31.84亿元,加上自治区下达我地区2017年新增债务限额18.48亿元。
2017年阿克苏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及相关调整事项已经报行政公署审核同意,现提请审议,并请作出批准决定。
附件:
关于提请地区人大审议批准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议案的说明
(2017年6月)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局长 梁峰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地区行署委托,现就提请审议批准2017年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依法加强地区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核定我地2017年政府债务限额150.32亿元。根据中央及自治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的规定,以及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治区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议案情况,现报请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2017年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二、按程序确定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一)严格控制2016年政府债务规模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要求,在2014年清理甄别锁定政府债务的基础上,经各县市、各部门清理统计,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认,2016年末全地区政府债务余额118.88亿元,小于2016年自治区下达以及地区人大工委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131.84亿元。
2016年地区争取到位自治区政府债券资金47.5亿元,其中:置换债券25.82亿元,新增债券21.68亿元,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地区债务还本及财政支出压力,促进了地区经济向好发展。
(二)提请批准2017年全地区政府债务限额
按照《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新财预〔2015〕225号)以及《关于加强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新政发〔2014〕82号)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余额的限额。
自治区核定我地区2017年政府债务限额等于2016年债务限额131.84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118.84亿元、专项债务限额13亿元)加上2017年新增债务限额18.48亿元,共计150.32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137.32亿元、专项债务限额13亿元)。
按照“风险可控、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为主要因素并统筹考虑地区投资需求等,确定地区2017年政府债务限额150.32亿元,其中:地区本级政府债务限额8.27亿元、各县市政府债务限额142.05亿元。
三、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我们将继续严格落实新预算法要求,抓紧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制度措施,督促和指导县市做好债务管理各项工作,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一)切实履行政府存量债务偿债责任
一是督促各县市统筹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财政预算资金偿还政府存量债务,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二是继续向自治区申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前年度存量政府债务,降低利息负担。三是鼓励县市将有收入来源的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改造,运用多种方式化解存量政府债务。
(二)依法妥善处置政府或有债务
一是已经发生的或有债务,外债转贷合法担保的依然有效,违法违规担保的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二是或有债务确需政府代偿的,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当地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安排预算资金代偿,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行使追索权。三是今后地方政府新增或有债务,应按照担保法规定严格限定在政府为外债转贷提供担保的范围内。
(三)加强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一是督促县市落实限额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债务增长。二是健全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局部债务风险做好应对。三是积极促进将政府债务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
(四)继续加强政府债券资金管理
一是督促县市加快置换债券资金使用,严格用于清理甄别确认的各类存量政府债务。二是合理确定新增债券支出投向,并加快资金使用,确保新增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在在建公益性项目的后续融资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各类中央、自治区命令禁止的项目支出以及设立各项投资基金。重点用于维护稳定、打赢脱贫攻坚战、棚户区改造、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项目支出。三是加强对县市债券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要求县市按规定用途和要求使用债券资金,对擅自改变债券资金用途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加大对违法举债担保行为的惩处力度
地区行署将加大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应严格依法在限额内发行政府债券解决;通过企业融资的,应坚持市场化运作,大力推广PPP模式项目建设,不得变相举借政府债务;对违法举借债务、违反规定替企业偿债以及违规担保的,依据预算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