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2年5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资料齐备,合法真实有效。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非企业性质单位提出申请;
2、资料审核;
3、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者,予以上报核批;
4、经上级质监主管部门核批合格者予以发证、变更。
联系电话:0997-21216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新计价费(2003)25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10元,副本8元;技术服务费90元。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