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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结婚登记业务
受理单位 各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授权的乡(镇)婚姻登记机关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办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少数民族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办理流程

所需证件和材料

(一)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二)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三)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四)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五)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六)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七)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程序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办理时限

在法定工作日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即可办理。

各县市婚姻登记处(收养登记处)地址及联系电话

阿克苏市婚姻登记处

阿克苏市府九路7号

0997-2151525

沙雅县婚姻登记处

沙雅县沙雅镇萨依巴格南路19号

0997-6777869

库车县婚姻登记处

库车县文化路西01-1号

0997-7135882

新和县婚姻登记处

新和县新和镇和谐东路3号

0997-8125665

柯坪县婚姻登记处

柯坪县健康路25号

0997-5822624

阿瓦提县婚姻登记处

阿瓦提县努尔巴格路39号

0997-5125426

温宿县婚姻登记处

温宿县托乎拉路92号

0997-4533722

乌什县婚姻登记处

乌什县新城路37号

0997-5506581

拜城县婚姻登记处

拜城县胜利路30号

0997-8622649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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