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1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批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批准条件:
1.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联系电话: 0997—2142982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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